雇员发明法

大多数发明是由雇员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在德国,如果这些职务发明与雇员的工作有关,雇主就可以要求行使这些发明的权利,并可以申请保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也有权根据《雇员发明法》获得补偿。RGTH 的律师帮助客户了解法律要求,并为客户公司的雇员发明获得法律保障

什么是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与自由发明的区别在于职务发明与工作内容有关。如果雇员在工作中或在家中发明了与雇佣关系内容相关的东西,则该发明在法律上属于职务发明。

自由发明则与雇佣关系无关。因此,它不属于职务发明,因为自由发明属于雇员个人,所以雇员可以直接使用并申请专利。

雇主的使用情况

原则上,发明属于发明人,因此《雇员发明法》规定了如何处理职务发明。就职务发明而言,雇主通常对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发明有兴趣。因此,雇员必须就其职务发明通知雇主。之后,雇主可以在四个月内决定是将职务发明归于雇员所有(给予此发明自由),还是为自己对该发明主张权利。如果雇主不主动做出决定,则在截止日期后,雇员发明的权利将自动转移给雇主

然后,雇主必须决定接下来的步骤。

他要么将发明注册为专利、实用新型或其他保护权形式,要么将发明作为商业秘密。

不管接下来是哪种程序,如果雇主从发明中获益,那他通常有义务对原始发明人,即雇员进行发明补偿

此外,雇主应当知道,在其尚未且未来不会对该发明申请保护权注册的国家/地区,雇员可以自行为其职务发明申请保护权注册。雇主必须明确解除在上述国家/地区为发明申请保护,否则雇员可能会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雇员在国外为发明注册,雇主可以付费获得所谓的共同使用权。

雇员发明补偿

发明人有权在保护权的整个有效期内获得合理的报酬。例外情况是可以以一次性报酬的形式结算。职务发明的报酬金额以报酬准则为基础,例如,按照所谓的许可使用费。在确定报酬时,报酬的高低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职务发明在公司现有或未来产品中的比例、营业额、行业以及雇员在公司的职位。

除了许可使用费之外,公司还可以建立报酬制度,并录入雇佣合同中。通过这种方式,雇主能够在考虑到雇员发明法的情况下,提前保障权利。

我们 RGTH 的专利律师通过与客户对话来商议劳动合同中可以有哪些规定,以及哪些报酬适合职务发明。

雇员发明仲裁委员会

如果出现争议,例如因为员工想要主张(更高的)报酬要求,我们的客户可以让我们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简称 DPMA)下属的雇员发明仲裁委员会在庭外或在地区法院解决争议。

根据《雇员发明法》,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雇主和雇员之间在有关雇员发明的案件中的意见分歧。他们的目标是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主要就雇主将发明用于商业使用或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为发明人提供适当的报酬。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充分代表相关利益并达成公平协议,专利律师的代理对雇员和雇主都很重要。

仲裁委员会由出席仲裁的三人组成:一名律师担任主席,两名接受过争议案技术领域培训的专利审查员。三人一起提出的和解建议,雇主和雇员双方可接受或可拒绝。此外,双方也可以独立达成和解。

我们围绕雇员发明法提供的服务

  • 雇员发明法方面的一般法律咨询
  • 为雇主提供有关雇员发明流程的战略咨询
  • 雇员发明人与其雇主之间的协议起草
  • 雇员报酬的确定
  • 在《雇员发明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和普通法院审理的雇员发明诉讼中担任代理

我们的雇员发明法专利律师

职务发明和雇员发明法很复杂,但 RGTH 拥有专业的专利律师,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专业建议。凭借多年的技术和法律经验,他们不仅能提供理论方面的咨询,还能提供实践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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