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实用新型
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涉及技术发明。
专利的作用主要在于,只有专利权人才被授权来使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作为专利而被保护的技术发明和方法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可以应用于工业。根据专利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的申请对专利的可保护性进行官方审查。如果自申请起7年时限内没有审查请求提出,则该申请视为撤回。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实用新型和专利一样提供对技术发明的保护,但不提供对方法的保护。作为实用新型而被保护的技术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可以应用于工业。与专利相比,针对该登记不对所谓的实质性的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在登记程序中对形式上的授权条件和仅仅对部分实质性的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因此,尤其需要进行自行的认真检索,以便能够对申请时是否实际存在有效专利权的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
我们在专利/实用新型领域的服务有:
- 德国国家、欧洲和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以及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
- 专利检索
- 代理在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提起的诉讼程序(异议DPMA)和在欧洲专利局的提起的诉讼程序(异议EPA)
- 代理在欧洲专利局提起的诉讼程序 (诉讼EPA)
- 代理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BPatG)提起的诉讼和无效诉讼
- 执行在德国地方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程序
- 执行实用新型撤销程序
- 专利许可协议
- 专利评估
- 职务发明的咨询和代理
- 拟定专利策略
- 专利管理咨询
- 专利侵权鉴定意见书